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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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 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捷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的通行费155,516.32元,服务费2,332.75元; 二、被告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17日的滞纳金9,993.80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通行费155,516.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捷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捷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86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079元,共计5,295.86元,由被告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捷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北京捷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