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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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双盛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84765.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其中至2020年2月16日止的利息、罚息为9577.82元;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规定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双盛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16元,减半收取计3607.58元,由被告***、***、深圳市双盛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