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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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胡须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空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市空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胡须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就上海虹桥高铁站候车厅检票口一侧签订的《上海虹桥高铁站活动场地有偿使用协议》于2020年4月30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武汉市胡须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空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80,000元; 三、被告武汉市胡须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空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38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被告武汉市胡须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武汉市胡须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空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6,000元; 五、被告***对上述主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10,373.42元、保全费人民币3,206.71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580.13元,由原告深圳市空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14.87元,由被告武汉市胡须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人民币11,66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