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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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赔偿款286157.58元〔(270017.1元+137922.3元-2000元)×70%+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利息7261.2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以286157.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86157.58元×4.35%/年÷12个月×7个月);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自2019年8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保险理赔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294456.15元,核定给付金额293418.83元,占请求标的99.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负担0.4%即11.43元,由被告新疆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9.6%即2846.99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新疆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0.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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