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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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广天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广天择”字样;

二、被告中广天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广天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广天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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