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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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工程款56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5950元,上诉人***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11元(上诉人***预交5771元,上诉人***预交1340元),由上诉人***负担5871元,上诉人***负担124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折抵,上诉人***与前款同期给付上诉人***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