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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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500.21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