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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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8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8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借款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800元,由***负担68056元(已交纳),由***负担158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一审公告费52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由***负担55800元(已交纳),由***负担2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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