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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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同济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巫山县巫峡宾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巫山红叶医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 二、原告巫山红叶医院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巫山县巫峡宾馆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巫山县xx1负1、2、3层及夹层(产权证编号xx3);重庆市巫山县xx3(产权证编号xx4);重庆市巫山县xx5(产权证编号xx6),三处房产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巫山红叶医院有限公司对出质股权即被告巫山县巫峡宾馆所持有的、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7.5%的股权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巫山红叶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0元,减半交纳42700元,由被告巫山县巫峡宾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