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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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栾川县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栾川县康复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自己租赁的位于栾川县兴华西路山珍市场院内的东排房屋腾出交付给原告栾川县商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栾川县康复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栾川县商业有限公司租金35,416.67元; 三、驳回原告栾川县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0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已垫付部分,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