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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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 枣阳市金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借款本金948360.47元及利息235576.4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948360.47元按年利率9.21%自2021年1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金盆担保公司对上述***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4590元,由被告***、金盆担保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