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
枣阳市金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借款本金948360.47元及利息235576.4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948360.47元按年利率9.21%自2021年1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金盆担保公司对上述***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4590元,由被告***、金盆担保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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