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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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别桥营业部 上海赫尔森康复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0992.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6682.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982.8元,合计5397.8元,由原告***负担862.8元,由被告***负担1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负担4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