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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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兴荣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日照尚凯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华贸粮油有限公司 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正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兴县新鑫盛源有限责任公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日照尚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日照兴荣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09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如日照尚凯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日照兴荣能源有限公司对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老城区兴海西路南侧泰和园小区004幢2单元102的房产(登记产权人:***;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日东国用(2009)第3679号;他项权证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400号)的协商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日照兴荣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日照兴荣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962元,日照尚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