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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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还款44131.44元。 二、被告***向原告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239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