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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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诸城诸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诸城诸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完毕工程款(960111.33元)结算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2元,减半收取6701元,由被告刘洪松诸城诸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