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6400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以借款本金29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