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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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即:“三、被告***以541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7日至该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以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自2017年2月25日至该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以7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21日至该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项; 三、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货款2167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上诉人***以1532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支付被上诉人***自2016年8月4日至该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7元,由上诉人***负担4497元,被上诉人***负担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元,由上诉人***负担4497元,被上诉人***负担5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