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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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银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清障费、车损共计152704.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清障费、车损共计15136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由***负担12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64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元,由***负担3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