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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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栖霞市东源石材厂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撤销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行初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栖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栖政复不字[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栖霞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上诉人孙晓东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栖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