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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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 二、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安吉县××街道××号××房××号的房屋,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3805.98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9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向***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3567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已减半),由安吉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