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城建)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鸡西誉兴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鸡西誉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鸡西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城建)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安置279户回迁户的补偿费用共计77733733.16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鸡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8201元,原告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33元,被告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负担430468元,上述款项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430468元给付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用3万元,由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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