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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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明水县增汇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5.018.08元、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再玲的)死亡赔偿金等128.040.35元,合计193.058.43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402.54元、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71.200.65元,合计93.603.19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138.84元、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44.923.54元,合计57.062.38元。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440.54元、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55.835.46元,合计76.276.00元。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633.888.40元。 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等352.492.55元。 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22.402.66元。 八、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76.424.01元。 以上五至八判项被告明水县增汇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9.00元,其中原告***、***、***案件受理费4.742.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案件受理费2.644.79元,由原告承担86.71元,由被告***承担2.558.08元;原告***案件受理费1.631.86元,由原告承担29.30元,由被告***承担1.602.56元;原告***案件受理费2.130.35元,由原告负担107.83元由被告***负担2.022.52元。鉴定费***、***、***每人各5.1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