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1480000.12元提前到期;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本金1480000.12元,利息39429.58元;并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480000.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律师代理费30388元; 四、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以其名下位于经开区东至太原街、北至××路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六、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4元,公告费560元,由***、***、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