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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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锟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昆明锟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21700元; 二、由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昆明锟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34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锟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原告昆明锟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原告昆明锟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人民币2341.20元;由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公司负担人民币3700.8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