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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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全部购房款74191元,并以741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10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