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裕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索力德工贸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内蒙古索力德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索力德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043068元,同时给付2017年5月23日之间的利息2504684.99元,并给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欠付工程款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被告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索力德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043068元,同时给付2017年5月23日之间的利息1989245.02元,并给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欠付工程款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内蒙古索力德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部分90000元,由内蒙古索力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部分26837元,由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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