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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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 辽源奥能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金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金昌肉食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辽源市金昌肉食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78,945.81元,利息48,693,808.02元(截至2017年9月11日),后续利息按照固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4%上浮40%为6.09%计算; 二、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项内对辽源市金昌肉食加工厂提供抵押的14台机械设备[抵押登记证编号:辽龙工商抵字第14号]、提供抵押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编号:辽源房龙山他字第06698号]、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明编号:辽他项(2001)字第023号]、辽源奥能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51台机器设备[抵押物登记证:辽工商财押2005字第08号]、辽源金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编号:辽源房龙山他字第01913号]房屋17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163.77元,由辽源市金昌肉食加工厂负担,辽源市金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奥能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