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和顺县欣冉印刷服务部 山西唯美同舟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9167元;被告山西唯美同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1666.8元;被告和顺县新冉广告制作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583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9元,由原告***负担585元,被告***负担1170元,被告山西唯美同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89元;被告和顺县新冉广告制作部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