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荔县建筑公司 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48184.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38元,由原告***承担15373元,由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3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