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 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拖欠原告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78450元,并承担违约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由被告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