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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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中玄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云南中玄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入股款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