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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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偿还自逾期之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相关费用68678.8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北京农商行丰台支行凤凰福农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支付自二○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相关费用(按申请执行之日系统产生的金额为准)。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