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宝利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宝利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宴正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扬天国、***、***、***支付农民工工资32015.00元及交通费782元;被告四川宝利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觉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川宝利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宝利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觉分公司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宴正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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