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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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救援费2000元;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0000元,共计122000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实际赔偿11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81807.12元(车辆损失26735元、救援费1960元、医药费20007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81724.47元,扣除强制险赔偿款122000元,实际赔偿259724.47元×70%=181807.1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359元(3370元×70%=235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084×70%=3558.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连对被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4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