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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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奥泰斯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奥泰斯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 二、被告临沂奥泰斯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7,26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临沂奥泰斯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