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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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瑞意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47112.04元(其中医疗费312935.21元,误工费25466.67元护理费15000元,伙食补助费1860元,营养费2400元,伤残赔偿金244865.6元,交通费3640元,后续治疗费1200元鉴定费,3640元,施救拖车费510元,合计622373.48元。减除第一项,再减除第三车无责赔偿数额12000元后按30%计算)。 三、上述各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金乡县瑞意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被告***承担2659元,原告***承担160元,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