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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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325170.05元及利息(利息以325170.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