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始元华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固始元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长平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固始元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226481.37元,并以226481.37元为基数分段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7月25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3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固始元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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