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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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市任雄物资有限公司 济源市宏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尹敏霞对***出借给季凯的22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还款责任,***、***在继承季凯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三、济源市宏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出借给季凯的223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对江阴任雄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0元,鉴定费15800元,均由***、***在继承季凯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