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万顺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万顺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897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897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二、无锡万顺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4000元。 三、驳回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2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42元,由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无锡万顺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