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湖县海恒顺贸易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28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22895元。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3元,减半收取1512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262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孙耀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梦雨

裁判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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