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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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建湖县海恒顺贸易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28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22895元。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3元,减半收取1512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262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孙耀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梦雨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