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40元及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2783.74元,罚息9259.69元,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199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按年利率14.23%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场支行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65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