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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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红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等费用共计667,834.8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67,834.81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2元减半收取5,731元(原告预交5,731元),由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