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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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修理费、台班费、停运损失共计700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