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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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