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给付实际供热热费2,000,000元; 二、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2,600元(6,000,000元×0.03%/日×57天,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9月26日止); 三、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0.03%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四、被告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9元,由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