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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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52411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4127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804元,由被告***负担268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