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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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15124.98元”; 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偿***19524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