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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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 北京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他费用,共计18792.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负担71元(已交纳),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负担1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