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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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46452.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